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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才知道,原来“一条鞭”法竟然是他创造的,不是张居正哦

2019-06-08 留学新闻

在大明中后期,因为明朝土地政策的严重不公,导致大明产生了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有部分比较清醒的官员也意识到了现实的严峻性。在这些官员之中也存在着改革统治政策和改良政治现实的想法,而一些比较激进的官员也在部分地区把这些改良的措施付诸实施。

而这些改良措施的基本思想是均平赋役,明朝的田赋主要存在着两大问题。

1,大户和小户的田赋不均

明朝对于田赋的征收是分阶层执行的,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田地越多的大户所交的田赋越少,这种极其不公的政策是导致明朝中期以来土地兼并非常严峻的起因。

2,官田和民田田赋不均

明中叶,官田田赋最高要交一石以上,而民田一般只有几升,相差非常多。这是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政策,起因是为了减轻普通农民的负担,但后来的情况正好相反,这是朱元璋没有想到的。

为了解决这两大问题,朝廷也采取了部分措施,比如正统元年,朝廷将南直隶和浙江的官田统一调整为按民田交赋,最高不超过三斗。景泰四年,朝廷将田地比较富饶的江南普通农民的官田按民田交赋,而将大户人家的民田按官田交赋,这样相互调剂。希望能解决这两个问题。

这样的措施还是带有实验的性质,所以效果不是很明显,而官民田在赋役方面的差距一直到嘉靖中期以后才有了明显的效果。

看了才知道,原来“一条鞭”法竟然是他创造的,不是张居正哦

一,田亩徭役改革的起因

我们知道,明朝立国初期,施行的是以土地定役的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定役的制度就变成了以人户定役的制度。这就为大户和胥吏弄虚作假创造了条件,大户一是逃役,二是由小户替大户出役。

这样下去,最后的结果就是形成了恶性循环,田地越多就越不交役。针对这种情况,明朝各地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江西实行的均徭法,把役分成轻重等级,人户按丁也分成上中下三等。

这样就部分避免了田赋不均的问题。江西施行的均徭法在弘治年间得到了推广。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另外在广东和浙江地区也创立了均平银法:统一按人丁和土地征银。

这些改革把明太祖制定的按土地交赋役的政策又恢复了,把田赋和徭役合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折银缴纳。

应该说,这些改革的出现对改变上述两大弊端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的。到了嘉靖年间,越来越多的官员看到了改革的必要性,特别是嘉靖朝的内阁首辅桂萼创造性的提出了徭役的新办法。

他的新法核心是

1,按甲,里,县,州,府,布政司五级将丁粮的数目逐级汇总。

2,布政司统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除减免的丁粮外,每粮一石,编银多少,每丁折银若干,造册定籍,行令各州府县。

这条改革措施应该说比较适合当时的大明,后来有人把他提出的徭役新法叫做“一条鞭”法。

后来在大明全国施行的“一条鞭”法,也确实采用了他的主要内容。

因为种种原因,桂萼提出的新法并没有得到施行,直到二十年后,才有部分官员开始施行“一条鞭”法。包括后来在历史上非常有名的海瑞也在任内施行过“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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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全国范围施行“一条鞭”法

真正在大明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是大名鼎鼎的张居正,也正是张居正的改革措施,才让“一条鞭”法在中国的历史上尤其是在明朝的历史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

张居正是湖广江陵人,自幼聪慧过人,在他只有十五岁的时候,湖广的巡抚顾璘就对他赞赏有加,评价他为“国器”,相当高的评价啊,意味国之栋梁啊。

张居正在万历年间深得明神宗朱翊钧的信任,一直做到了内阁首辅,真正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张居正主持国政十年之久,他的成就超过了明朝任何一个阁臣,也正是由于他的权威才让他能在明朝中后期国情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力促“一条鞭”法在全国的施行。

推行一条鞭"法的难度极大,首先要清出欺隐,不允许有田者不出粮,无田者出虚粮的现象存在。清丈土地是一场严重的斗争,以当年刘瑾的权威,也只提出清丈屯田。

对此情况朱翊钧也没有多少信心。但张居正力排众议,坚持推行。施行“一条鞭”法的首要难点是清丈田亩,包括(民田、庄田、职田,荡地、牧地)都在丈量之列。在张居正的一力坚持下,开始在全国丈量田亩,限3年内完成。

完成后丈量的结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全国总计田数700多万顷,比弘治年间的422万(622万)多顷,增额近300万(100万)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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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正雕塑

三,“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

到了万历九年,在全面丈田的基础上开始推行“一条鞭”法。它总结了前人的设想和在局部地区实施的经验。

概括如下

1,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将均徭、里甲与两税合为一。均徭,指杂役。里甲,指正役。两税,指夏粮与秋粮。朝廷索取田赋差役以省为单位。

2,一州的(指县一级的州)县赋役,按地按丁摊派,交纳官府。差役,旧官府出钱招募。以力应征的差役,叫力差。计算工食费,随时增减。以银应征的差役,叫银差,计算交纳費,再加增耗。

3,上交内府的各种采办,京库发用的和各地留存的费用以及上贡的方物统一合并一条,计亩征银,交于官员。

这是“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相比于没有实行“一条鞭”法的时候,它的施行还是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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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条鞭”法的主要作用

“一条鞭”法的主要作用有三点。

1,它在一定程度上均平了赋役。

“一条鞭”法施行以前,力差和银差不考虑财产状况(主要是土地占有状况),都是按照户、丁征收,而更大程度上是按户征收,一家大户和一家小民承担同样的差役,即使不考虑逃避徭役等问题,这也是不平均的。由于将赋役贡物等各个项目合并,征收的标准也起了变化。取消力役,改征银两,役银根据人丁和田地来摊,从均平赋役的角度看,要合理的多。

2,“一条鞭”法的全面推行,反映并适应了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白银作为交换媒介,在明中期以后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根据“一条鞭”法,除苏、松、常、杭、嘉、湖等府供应京师白粮及实物外,其他地区田赋一律折银征收,反映了这种形势。由于征银,商人所纳役银,比按户,丁征收时有所减轻,有利于商业的活跃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3,"一条鞭”法的全面推行,简化了赋役征收程序。

赋役的征收可以由地方官员直接催办,不必像以前那样,由里长、粮长负责征收和押解。这一改变,加强了朝廷对赋役征收的控制,减少了中间环节,也就相对减少了作弊的机会。

由于“一条鞭”法的施行,对于明朝中期减轻普通农民的负担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由于时代的局限性,施行该法后明朝的赋役总量上并没有减少,但是对于豪门大户依然是个打击。这也导致了部分地区对于“一条鞭”法的抵制,所以直到该法施行十年后,贵州,四川等边远地区才开始真正施行。

总之,“一条鞭”法的推行在明朝中后期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被广大的普通百姓所接受,这一点从张居正死后并被治罪但“一条鞭”法仍然没有停止就可以看出来,也说明了政策的推行只要适应了国情民情就一定会有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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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厚重的历史追记者(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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