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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今法律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2019-06-06 留学新闻

中国古今法律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中国古今法律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我国古代法律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制售假药的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我国古代统治者很重视对此行为的处罚。

秦朝时期的法律以严苛而闻名于世,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也很“重典”,对查证属实的庸医害人事件,按照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医生处以割掉鼻子、剁掉双脚丫、砍头或者宫刑。唐朝时期的法律规定,对于制售假药的行为,依据犯罪程度的不同,处以徒刑至直判处死刑。两宋时期,对制售假药者通常判处杖刑,取消药品制售的资格,并且永远禁止其再次申请制售药品的“许可”。清朝时期的法律规定,制售假药导致人员伤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即便是开错药、拿错药等导致人员死亡的,也要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古今法律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古今法律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对于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本文作者:QS历史龙(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69902362439057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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